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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格“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监督管理的办法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12-10 08:58:28  |  阅读人次: 人次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推动省委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严格全县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监督管理,努力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和《中共滨海县委工作规则》(滨发〔2016〕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滨办法〔2017〕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纪委监委组织实施,监督对象是镇(区、街道)和县直单位(部门)及其党政领导班子与班子成员,重点是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管;坚持人、事同步监管,实现事项办理和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坚持注重日常监管,实行监管常态化;坚持权责一致,强化问责追究。 
    第四条  各镇(区、街道)和县直单位(部门)“一把手”要带头组织学习教育,及时掌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各项规定。要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干部理论学习和反腐倡廉教育之中,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教育。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确保在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范围内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必须经过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主要领导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除临时紧急事项难以召开会议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文件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决策。
    第七条  各镇(区、街道)和县直单位(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单位(部门)实际和发展要求,每年年初都要对原有规定进一步细化、量化、配套化,逐项修订“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完善集体决策酝酿、形成、执行程序,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后形成正式文件,并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条  各镇(区、街道)和县直单位(部门)每季度要围绕“三重一大”事项开展一次自我检查、自我评估,汇总“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的数据信息,重点查找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推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自我评估报告书面报送县纪委相应的纪检监察室(派出监察员办公室)。
    第九条  各镇(区、街道)和县直单位(部门)办公室或相应机构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各镇(区、街道)和县直单位(部门)在“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监督,主要包括:
    (一)事前告知。各镇(区、街道)和县直单位(部门)要提前2天以上将拟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时间、议题等,告知纪(工)委书记或派驻纪检监察组,并安排其参加集体决策会议。
    (二)事中监督。“三重一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主动安排纪(工)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关键环节、重点内容进行现场监督,监督过程记录留痕。
    (三)事后备案。项目实施完毕后,各镇(区、街道)和县直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将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纪(工)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十一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采取“事前报备、重点跟踪、随时抽查、定期检查、问责追究”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考核,主要职责如下:
    (一)收集汇总县纪委相应纪检监察室形成的动态监督报告、专题分析报告,形成“三重一大”事项督查工作台账资料;
    (二)会同相关纪检监察室,定期牵头组织监督检查,汇总各镇(区、街道)、县直各单位(部门)年度“三重一大”工作总体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县纪委领导审阅后分类反馈并通报;
    (三)负责“三重一大”工作落实情况和意见建议收集等工作,为工作推进、考核提供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纪委相应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实施对联系(派出)镇(区、街道)、县直单位(部门)的监督管理考核,主要职责如下:
    (一)每月抽查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联系镇(区、街道)、县直单位(部门)贯彻落实执行情况,采取书面形式一对一反馈动态检查意见,必要时可书面函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每季度普查一遍联系镇(区、街道)、县直单位(部门)“三重一大”工作,形成动态监督报告报送委领导,并抄送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三)每年底将联系镇(区、街道)、县直单位(部门)本年度“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情况报送给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四)定期开展专题分析,根据日常监督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巡视巡察、检查考核、专责监督、专项治理等反馈意见,对发现的地区性、系统性、行业性风险以及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撰写专题报告,提出对策建议,及时报送给县纪委主要领导,并抄送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第十四条  镇(区、街道)纪(工)委、县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派出监察员办公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其他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员)依据权限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重点如下: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管理重点:
    1、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指示精神;
    2、决策是否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3、决策是否得到准确有效的执行;
    4、决策是否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公示。
    (二)重要干部任免监督管理重点:
    1、拟提任干部遵纪守法情况;
    2、干部提任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3、推荐县级及以上表彰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4、“三龄两历一身份”是否准确。
    (三)重大项目安排监督管理重点:
    1、重要固定资产(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购置、置换、出租和转让等处置情况;
    2、重大工程建设、修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
    3、重要活动及资金安排;
    4、其他重大项目安排内容。
   (四)大额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重点:
    1、是否制定了严格周密的审核制度、程序;
    2、大额资金使用是否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3、资金调度和使用手续是否完备等;
    4、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有关大额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档案,详细记载实施时间、地点、责任人、事项内容、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为检查、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镇(区、街道)纪(工)委、县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派出监察员办公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等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参加相关会议,开展现场检查监督;
    (二)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及相应台账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单位就有关监督事项作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监督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停止违规行为;
    (五)会同审计、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七条  加强监督管理结果运用,各镇(区、街道)、县直单位(部门)在实施“三重一大”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事项、范围、程序决策,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二)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不按决策办理,对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干预和越权决策的;
    (四)不接受、拒绝接受或者规避监管的;
    (五)泄露决策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正确认识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采取不正当方式拉拢监管人员、掩盖问题或逃避监管的。
    (七)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人员要积极履行职责,建立监督纪实档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三重一大”事项开展监督的;
    (二)发现相关单位在研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工作中存在违规问题,未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为单位、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视情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条  各镇(区、街道)、县直单位(部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监督管理考核结果为评估地区、单位(部门)政治生态以及巡视巡察、专项督查等提供参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