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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履责记实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10-31 09:43:53  |  阅读人次: 人次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深落细落实,有效解决责任落实传导不力、层层递减等问题,结合《全面从严治党履责手册》(以下简称《履责手册》)运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管理考核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问题导向、压实责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分级负责、分类实施。

第三条  监督管理考核按照“执纪监督+履责手册”共同实施的模式,对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履责记实情况实施全过程记实、常态化监督。

第四条  监督管理考核对象分为镇(区、街道)、县级机关部门、县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类别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和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注重对同类监督管理考核对象履责记实情况的对比分析。县委及班子成员、纪委的履责情况在省履责平台上填写记录,其他市管干部的履责情况在市发放的履责手册上填写记录,记录形式不重复交叉。

第五条  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履责记实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记实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第六条  监督管理考核内容:

(一)党委(党组)履行8个方面主体责任的记实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选好用好干部、抓好作风建设、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改进或配合巡视巡察工作;

(二)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履行5个方面个人责任的记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加强检查督促、接待来信来访、当好廉政表率;

(三)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7个方面监督责任的记实情况: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纪律、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彰显巡视巡察利剑作用、强化党内监督、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第七条  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各单位每半年围绕履责记实工作开展一次自我检查、自我评估,汇总履责记实数据信息,重点查找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推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自我评估报告书面报送县纪委相应纪检监察室。

第八条  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履责记实监督管理考核,主要职责如下:

(一)收集汇总县纪委相应纪检监察室形成的动态监督报告、专题分析报告,形成履责记实工作台账资料;

(二)每年年底汇总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度履责记实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县纪委领导审阅后分类反馈并通报;

(三)负责《履责手册》编印下发和意见建议收集等工作,为监督管理考核提供保障。

第九条  县纪委相应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实施对联系镇(区、街道)、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考核,主要职责如下:

(一)每月抽查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联系镇(区、街道)、部门、单位履责记实工作,采取书面形式一对一反馈动态监督意见,必要时可书面函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每季度普查一遍联系镇(区、街道)、部门、单位履责记实工作,分析履责记实情况,形成动态监督报告报送委领导,并抄送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三)每年第12月中旬将联系镇(区、街道)、部门、单位上本年度履责记实情况报送给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四)定期开展专题分析,根据日常监督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巡视巡察、检査考核、专责监督、专项治理等反馈意见,对比记实信息,对发现的地区性、系统性、行业性风险以及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撰写专题报告,提出对策建议,及时报送给县纪委主要领导,并抄送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第十条  县纪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做好自身履行监督责任记实工作的同时,协助相应执纪监督室做好派驻部门和单位的履责记实动态监督工作,按季度对驻在部门和单位履责记实工作开展检查评估,汇总履责记实数据信息,重点查找问题和不足,推动驻在部门和单位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并定期向纪检监察室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加强监督管理考核结果运用,同一类监督管理考核对象中,对年度排名末3位的,县纪委纪检监察室进行重点督导;对连续两年(含)以上排名末3位的,约谈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问题突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纪委纪检监察室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二条  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履责记实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班子考核、绩效考核内容,按一定权重计算分值,监督管理考核结果为评估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以及巡视巡察、专项督查等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