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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提供坚强纪律保障工作方案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11-15 14:50:37  |  阅读人次: 人次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推动滨海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21号),根据省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履行好监督职责,推动全县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层层压实责任。立足于监督的再监督,纪委监委督促财政落实监管责任,压实各镇(区、街道)、园区党委、政府(管委会)管控债务规模、规范债务管理、防范化解风险的主体责任,严禁增量、锁定存量、逐年化解;督促发改委、国资委、审计金融办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项目审核、加强督查审计严把金融“闸门”、强化源头管控;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摸清债务底数、制定化解方案,不走高负债保增长的老路,坚决刹住无序举债搞建设之风。

    二、加强分析研判。纪委监委建立与县财政局的联系协作机制,督促财政部门每季度报送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数据和化解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风险研判,提出工作措施。及时掌握各镇(区、街道)、园区负债情况,加强风险分类管理,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置。派驻县财政局的第四纪检监察组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主动作为、嵌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向纪委监委报告。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及时汇集上级督査督办、巡视巡察、专项审计等方面信息,实现监督关口前移。

    三、强化有效监督。将债务率等债务风险指标以及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化解隐性债务存量情况作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政治生态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纪委监委建立与相关银行的合作机制,加强数据排查、风险管控等方面的监督合作。纪委监委有关监督检査室要紧盯高风险地区、动态监控数据异常变化地区,及时向相关党委、政府提出警示意见,形成督促落实、发现问题、推动整改、绩效评估的监督闭环。深入开展巡视巡察,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检查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确保政令畅通。

    四、严肃追责问责。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党政同责、终身追究”的要求,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化解不力、风险上升,特别是弄虚作假、谎报瞒报、包庇纵容、拖延敷衍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纪委监委督促财政部门提出“到事到人到格次”的问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问责工作的意见》,召集案件管理、案件审理和相关监督检査、审查调査部门,对问责建议进行会商、会审,根据有关程序经审批后组织实施。对问责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要实行终身追究,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退休,都要严肃问责。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对发现的盲目决策、监管不严、失职渎职以及政府隐性债务问题背后的腐败行为,严肃查处、强化震慑。对巡视巡察、信访分析、日常监督、审査调查等工作中发现的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相关的苗头性、普遍性问题和行业监管、制度建设薄弱环节,提出专责监督意见或监察建议,推动责任落实。

    全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强化责任担当,立足监督的再监督,找准责任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把压实“两个责任”贯穿防范化解工作始终。要坚持稳妥处置,既要敢抓敢管、动真碰硬又要从实际出发、分类处置,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要整合监督资源,加强与财政、审计、发改、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合作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监督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