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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
来源:  |  发布时间:2012-07-18 09:20:38  |  阅读人次: 人次  
 
中共滨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滨海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滨海县监察局
 
 


 

滨纪发[2012]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沿海工业园、滨海港经济区、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认识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有利于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要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必须坚持民主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必须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遵循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责,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理事,按制度办事。 
    (一)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在三日内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不及时入账的,由县监察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在三日内交村会计处,由会计集中后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大额费(2000元以上)开支,实行村支书、主任联批制度。支出一个月不报账的,由经办人个人负责,农经中心记账员要审核把关,不合理票据一律不予入账。
    3.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尤其是国家财政投入形成的收入,单列预算方案报农经中心审核同意,并报县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4.民主理财制度。每个村都要成立由3-5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从思想端正、作风正派、群众信赖,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理财能力的群众、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与村主要干部必须实行近亲回避制度。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5.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各村需要使用资金时,填报资金使用申请单,在农经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使用资金。但各镇(区)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6.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要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财务公开要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公开时间,坚持每季度公开一次;统一公开方式,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群众观看和长期保存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统一公开内容,按照全面、详细、真实和纪实性的原则,对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管理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进行公开;统一公开程序,公开榜要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名,报镇(区)农经部门审核后公开;统一公开档案,以县为单位,统一财务公开活动记录簿。
7.严控债务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债务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义增加新的债务,严禁借(贷)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兴办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不得超出“一事一议”上限标准,不得借债兴办公益事业。
8.账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坚决实行镇记制度,全县所有村账必须全部由农经中心统一记账,记账后账簿由农经中心保管。账务记录信息化制度,今年所有村都要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再拖延推诿。重大票据招描备查制,各村2000元以上大额支出原始凭证必须扫描上网,便于县专项督查,所有大额支出都要进行查看。
9.财务管理重点村制度。县农村财务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农村财务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的,列入财务管理重点村:第一,村级收入有一个月以上不入账的;第二,村级债务违规增加的;第三,财务不按时公开的;第四,每年有两次以上到市以上部门涉及财务问题上访的;第五,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凡列入财务管理的重点村将暂缓涉及村级经济发展项目申报,取消所在村评优、评先资格和村主要干部提拔任用,并由县纪检部门对村存在问题进行重点调查处理。镇(区)有30%以上村列入财务重点管理村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各镇(区)每年年底要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镇(区)农经中心备案。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专项补助资金)(含扶贫)形成的资产,由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对资产产权进行登记,集体资产产权证统一在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保管,参照国有资产管理,资产处置在履行村民主议事程序基础上,须经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镇、村两级不得随意处置。对财政资金(含扶贫资金)扶持形成的村集体异地投资资产,可由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资产经营相关手续,资产收益直接支付到村,主要用于村级经济发展。
    5.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并与农村集体资产一起,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证书。
    2.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区)农经中心备案。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区)农经中心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进一步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活力和为农户服务的能力。
    (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农户代表会议,农户代表必须占所有农户数的1/3以上,履行民主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并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资产运营情况。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集体资产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 
    (二)发展农民新的联合与合作。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与承包大户、技术能人、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联合和合作,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 
    (三)完善村财委托代管制。农经中心是村集体资产委托代理机构,要建立各村“三资”台账,对各村实行村账镇(区)记,村财镇(区)管理,组织对各村级资产资源发包进行招投标,对所订合同进行鉴证,对各村预决算方案进行审批,监督各村按时进行财务公开。
    四、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服务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服务,是各镇(区)的重要职责,要从健全组织体系、强化管理措施和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服务管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要事来抓,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镇区农经中心增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牌子,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制度执行,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各镇区要按规定,定期组织报账,对各村资源发包、资产处置进行管理,农经中心要全程组织和参与,加大审计力度,对审计查出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问题的,应当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金和资产如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镇区对村集体资产疏于管理造成集体资产严重流失、重大经济违法和越级群访、集访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提高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服务水平。各镇(区)要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管理和服务,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调解处理合同纠纷。要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涉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会议决定、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标文书、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进行电子归档。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对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队伍。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文件
中共滨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滨海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滨海县监察局
 
 

滨纪发[2012]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沿海工业园、滨海港经济区、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认识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有利于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要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必须坚持民主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必须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遵循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责,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理事,按制度办事。 
    (一)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在三日内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不及时入账的,由县监察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在三日内交村会计处,由会计集中后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大额费(2000元以上)开支,实行村支书、主任联批制度。支出一个月不报账的,由经办人个人负责,农经中心记账员要审核把关,不合理票据一律不予入账。
    3.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尤其是国家财政投入形成的收入,单列预算方案报农经中心审核同意,并报县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4.民主理财制度。每个村都要成立由3-5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从思想端正、作风正派、群众信赖,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理财能力的群众、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与村主要干部必须实行近亲回避制度。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5.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各村需要使用资金时,填报资金使用申请单,在农经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使用资金。但各镇(区)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6.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要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财务公开要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公开时间,坚持每季度公开一次;统一公开方式,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群众观看和长期保存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统一公开内容,按照全面、详细、真实和纪实性的原则,对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管理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进行公开;统一公开程序,公开榜要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名,报镇(区)农经部门审核后公开;统一公开档案,以县为单位,统一财务公开活动记录簿。
7.严控债务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债务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义增加新的债务,严禁借(贷)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兴办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不得超出“一事一议”上限标准,不得借债兴办公益事业。
8.账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坚决实行镇记制度,全县所有村账必须全部由农经中心统一记账,记账后账簿由农经中心保管。账务记录信息化制度,今年所有村都要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再拖延推诿。重大票据招描备查制,各村2000元以上大额支出原始凭证必须扫描上网,便于县专项督查,所有大额支出都要进行查看。
9.财务管理重点村制度。县农村财务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农村财务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的,列入财务管理重点村:第一,村级收入有一个月以上不入账的;第二,村级债务违规增加的;第三,财务不按时公开的;第四,每年有两次以上到市以上部门涉及财务问题上访的;第五,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凡列入财务管理的重点村将暂缓涉及村级经济发展项目申报,取消所在村评优、评先资格和村主要干部提拔任用,并由县纪检部门对村存在问题进行重点调查处理。镇(区)有30%以上村列入财务重点管理村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各镇(区)每年年底要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镇(区)农经中心备案。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专项补助资金)(含扶贫)形成的资产,由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对资产产权进行登记,集体资产产权证统一在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保管,参照国有资产管理,资产处置在履行村民主议事程序基础上,须经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镇、村两级不得随意处置。对财政资金(含扶贫资金)扶持形成的村集体异地投资资产,可由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资产经营相关手续,资产收益直接支付到村,主要用于村级经济发展。
    5.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并与农村集体资产一起,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证书。
    2.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区)农经中心备案。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区)农经中心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进一步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活力和为农户服务的能力。
    (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农户代表会议,农户代表必须占所有农户数的1/3以上,履行民主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并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资产运营情况。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集体资产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 
    (二)发展农民新的联合与合作。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与承包大户、技术能人、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联合和合作,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 
    (三)完善村财委托代管制。农经中心是村集体资产委托代理机构,要建立各村“三资”台账,对各村实行村账镇(区)记,村财镇(区)管理,组织对各村级资产资源发包进行招投标,对所订合同进行鉴证,对各村预决算方案进行审批,监督各村按时进行财务公开。
    四、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服务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服务,是各镇(区)的重要职责,要从健全组织体系、强化管理措施和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服务管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要事来抓,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镇区农经中心增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牌子,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制度执行,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各镇区要按规定,定期组织报账,对各村资源发包、资产处置进行管理,农经中心要全程组织和参与,加大审计力度,对审计查出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问题的,应当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金和资产如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镇区对村集体资产疏于管理造成集体资产严重流失、重大经济违法和越级群访、集访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提高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服务水平。各镇(区)要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管理和服务,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调解处理合同纠纷。要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涉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会议决定、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标文书、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进行电子归档。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对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队伍。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