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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社会交往守则(试行)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7-29 11:28:47  |  阅读人次: 人次  
    为深入落实省纪委“打铁还需自身硬”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规范和约束纪检监察干部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牢固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江苏省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和《江苏省纪检监察干部“六条禁令”》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守则。
    1.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以及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不准违反规定打听、泄露监督执纪工作秘密或者执纪审查对象个人隐私信息等。
    3.不准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以及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执纪执法活动。
    4.不准参加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未经批准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和战友会。
    5.不准出入私人会所、营利性陪侍场所,以及参加其他生活奢靡、贪图享乐和追求低级趣味的活动。
    6.不准接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宴请和各种休闲娱乐、旅游度假、健身美容、出国考察等活动。
    7.不准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粗暴处理家庭和邻里关系,乃至行为不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8.不准利用婚丧喜庆、出国出境、工作调动、职务升迁、乔迁新居、庆祝生日等机会大摆筵席、违规收受礼品或借机敛财。
    9.不准公款吃喝、公车私用,讲排场、摆阔气、拉关系、搞不正之风,在工作日期间饮酒和在公众场所酗酒。
    10.不准做出其他违反纪律规定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