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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有关条文释义(2)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9-26 14:49:11  |  阅读人次: 人次  

  4.如何理解关于不纠正亲属违规从业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条文】第九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从业问题,《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要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2016年开始,上海、北京、重庆、广东、新疆五省(区、市)开展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工作。此次修订,一方面与上述规定相衔接,另一方面借鉴五省(区、市)相关规定内容,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本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而党员领导干部拒不纠正的;或者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而党员领导干部拒不纠正的。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先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包括责令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再从事违反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或者辞去其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的高级职务及其他违规任职、兼职。如果该党员领导干部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调整其现任职务。需要强调的是有关组织对该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予以调整是一种组织处理。最后,对于拒不纠正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又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则应当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所称“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主要是指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具体包括:(一)主管行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行业业务相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二)主管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事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属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管理的经营性活动;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及其所属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三)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其他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从事向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提供商品、劳务等经营活动;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项目的投标、承包等活动。(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内从事营业性酒店、饭店、娱乐、商城、洗浴等行业的经营活动。(五)单位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为该单位直接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为该内设机构直接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六)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的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对本条未作修改;此次修订增加了亲属“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规定。(王薇)

  5.如何理解关于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释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是党章对党员提出的具体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使人们了解权力运行的规定,看清权力运行的程序和结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对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的内容、公开范围、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本条既适用于党组织,也适用于党员。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除了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外,实践中还存在学校校务公开、医院医务公开等事务公开制度,均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其内容、形式进行规范,如果不按规定公开,均属于侵犯群众知情权,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二是必须达到情节较重以上程度,才给予党纪处分。按照注重抓早抓小的要求,对于情节轻微的行为,各级党组织应当正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可以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理。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王一超)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