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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8、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县县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2013-11-07 10:26:06  |  阅读人次: 人次  

滨办发〔2012〕56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滨海县县级机关公务用车

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滨海港开发建设管委会,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沿海工业园,滨海港经济区,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县委各部委办,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滨海县县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滨海县委办公室

滨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滨海县县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滨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苏办发[2012]23号)、《盐城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盐办发[2012]35号)和滨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县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县级机关公务用车实行联席会议管理制度。联席会议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和县政府办机关事务管理科组成。县财政局负责、县政府办机关事务管理科配合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1、一般公务用车配备。现职科级领导干部每人不超过0.3辆,编制内工作人员每30人不超过1辆予以核定。

2、公务用车编制数一经核定,不得随意调整和增加。确因机构变动、领导职数或人员编制发生变化等需要增加车辆编制的,由公务车管理联席会议审批。

3、县级机关为下级机关配备公务用车,须在公务用车编制内,并经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4、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编制标准负责核定。

所有列入公务用车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

第五条  县级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配备各种类型进口汽车。公务用车配备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1、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 2万元以内。

2、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l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少量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3、县级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编制内适当配备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或配备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小型客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4、县级机关不配备大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

5、县级机关确需高于上述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须经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审批。    第六条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报送下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配备更新标准、车辆状况、结合资金来源,编制年度车辆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编制部门预算。单位确需购置公务用车时,书面材料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实行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八条  公务用车采购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第十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符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一条  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l、公务用车由使用单位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公务车辆每天晚上无公务及时入库。    2、公务用车应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    3、各单位要为每辆公务用车建立车辆管理档案,一车一档,并及时变更档案信息。车辆档案信息包括该车的品牌型号、车架号、初始登记日期、购置价、驾驶人员等。

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将车辆的所有运行费用支出明细化,严禁在车辆运行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在对应的记账科目按照车辆进行明细核算,分项核算其实际产生的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年终要将车辆运行费用情况报县监察局和财政局。

4、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5、严禁公车私用。

6、领导干部工作变动时,不得“车随人走”。

第十二条  机关公务车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第十三条  不得以企业名义购置公务用车。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第十五条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凡超编、超标准配备的车辆一律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收缴,并按调剂使用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拍卖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2、以企业名义购置公务用车。凡以企业名义购置公务用车一律收缴拍卖,拍卖收入足额上缴国库,同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3、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4、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5、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公务人员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严格处理外,还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违法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镇、经济区、园区核定公务用车编制2辆,公务用车管理参照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公务用车  配备使用  管理  通知

中共滨海县委办公室           2012年7月11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