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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全县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暂行办法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8-24 08:59:48  |  阅读人次: 人次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严防打着民间借贷“幌子”进行利益输送、权钱交易、变相行贿受贿等行为,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办法》等相关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人员包括:
  全县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是指公职人员以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名义,或者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和管理服务对象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产生可能影响公职人员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
    第四条  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禁有下列行为:

  违规借款。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服务对象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息、低息借款;以占有为目的,以借款为名,只借不还,进行权钱交易;与借款方签订阴阳合同,掩盖事实利益关系;其他违纪违法借款行为。
  违规放贷。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服务对象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借资金,以收取高额利息的方式获得大额回报;以出借资金等形式入股企业获取高额收益或者固定回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向企业和个人借款后转贷给企业和个人;其他违纪违法放贷行为。
  违规担保。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有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要求他人提供担保;为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利率的借贷者提供担保;其他违纪违法担保行为。
  干预插手借贷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组织、从事、参与、保护、纵容非法集资、高利借贷活动;强迫金融企业或者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违法发放贷款;为他人在金融借贷、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其他干预、插手借贷活动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乡科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担保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借贷、担保数额不超过10万元但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应当在借贷、担保发生之日起一周内向县纪委监委报备。其他公职人员参照执行,向所在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纪(工)委报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借贷活动,根据违纪性质、情节,视情况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违规借贷获取的收益,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主动交代问题、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不主动自查自纠、弄虚作假,不收敛、不收手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第八条  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负责本办法贯彻实施,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阻挠干扰案件查办,从严追责问责。
    第九条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对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纪执法,对查处的典型问题一律公开通报曝光。对履职不力、问题易发多发镇(区、街道)和部门、单位,严格实施“一案双查”,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