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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精准扶贫工作问责暂行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5-11 09:42:47  |  阅读人次: 人次  

滨海县精准扶贫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扎实推进全县精准扶贫工作,压紧压实扶贫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脱贫攻坚相关文件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承担精准扶贫工作的各级党组织、部门(单位)及其党员、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各级党组织、部门(单位)及其党员、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本暂行办法进行问责

第四条  精准扶贫工作问责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镇(区、街道)、村(居)在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识别的贫困户不符合标准或掌握的信息不全面的。

(二)识别建档立卡贫困户程序不规范,申报公告、评议、审核、确认、异议复核公示和脱贫公告程序不到位,或者未进行公告、公示,造成“应纳未纳”或“不该纳入而纳入”的。

(三)未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未完善经济薄弱村、贫困户档案信息,档案资料未及时归档、管理混乱的。

(四)建档立卡贫困户统计数据不准确或不详实,基础资料不完整,帮扶手册填写不认真、不规范,“阳光扶贫”系统管理平台数据录入不正确,更新不及时,未按照上级扶贫部门反馈的审核差错清单,及时完成数据清洗工作,造成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出现偏差或受到上级批评的。

(五)对群众举报不复核,造成情况失实,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上报虚假材料的。

(六)滥用职权,在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工作中优亲厚友的,擅自为精准扶贫户进行拆户、分户、合户的。

(七)在贫困户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中,其他应当问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镇(区、街道)、村(居)、相关部门在精准编制帮扶规划和实施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未科学编制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或者制定的精准扶贫开发规划与全县的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严重背离的。精准扶贫规划未逐村逐户量身定制,或者精准扶贫规划简单粗糙、不切合实际,不能使贫困户真正脱贫的。

(二)不能按要求完成扶贫领域涉及的的基础设施、教育、就业、医疗卫生、保险、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的,或者工程项目存在质量、安全等问题的。

(三)对立项批复的扶贫项目组织不力、措施不实、效果不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对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盐城市阳光扶贫系统数据录入不及时、比对不一致、适时更新不同步,造成决策失误,被各级巡查、督查、调研发现问题严重,受到上级批评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在精准编制帮扶规划和实施工作中,其他应当问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镇(区、街道)、相关单位在扶贫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项目申报方面。不依据农村精准扶贫开发规划和扶贫对象亟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编制项目的;项目申报程序不规范,未经过充分论证的;虚构或者伪造项目的。

(二)在规划设计方面。应当进行专业规划设计的项目,聘请没有规划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行规划设计的;规划设计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致使边施工边设计的;规划设计成果资料不向项目业主提交的。

(三)在招投标方面。依法依规应当实行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而没有进行招标、比选、政府采购的;未依法依规核准招标和采购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的;发现施工单位采取违规变更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等方式转包、分包、挂靠而不予制止或有效纠正的;项目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未按招标、比选、政府采购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的;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的;设计和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四)在施工组织管理方面。弄虚作假骗取增加工程投入的;未按设计进行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在项目验收方面。未按规定及时交付验收、工程决算、竣工结算的;因技术要求或对口主管部门等指派组成的联合验收组验收责任人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负有保管职责的单位和责任人未妥善保管项目档案资料,造成缺失、损毁的。

(六)在扶贫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中,其他应当问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县镇财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在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扶贫资金侵害群众利益的。

(二)未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

(三)对扶贫资金使用符合规定、报账手续完备,未及时拨付资金的;对报账要素不全、手续不完备的扶贫项目予以报账或拨付资金的。

(四)提供不完整、虚假或无效报账凭证的。

(五)违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六)在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其他应当问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扶贫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对扶贫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责任心不强,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未及时召开会议或印发文件部署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精准扶贫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的。

(二)扶贫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扶贫工作中出现政策掌握不准确,执行出现偏差,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或协调配合不力,相互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各级纪检组织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对存在的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以及发现后不处置不报告,惩治腐败和作风问题宽松软的。

(四)结对帮扶责任人作风不实、不履行职责或不按要求履行职责,“阳光扶贫”手机app数据不及时上传,对贫困户致贫原因分析不准确、政策宣传不到位、脱贫计划不精准、务实帮扶不扎实、不能按期实现脱贫的。

 

第三章  问责处理

 

第十条  问责的方式:

(一)对责任单位问责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对责任人员的问责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约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实行精准扶贫工作问责,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区分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因集体决策失误需要问责的,应当按照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予以问责:

(一)在各级巡查、督查、调研中发现严重问题,受到上级批评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当,出现失职、失误,被有关媒体、网络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屡次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或情节严重的。

(三)对上级巡查、督查、调研中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未能按期整改到位,再次被通报批评的。

(四)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等原因,没有按期完成指导性脱贫任务,影响全县整体工作的。

第十四条  省、市驻滨单位需要问责的,由县委、县政府将意见反馈省、市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精准扶贫工作问责情况,作为精准扶贫工作考评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单位因精准扶贫工作被问责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精准扶贫工作受到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问责处理的,取消被问责对象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精准扶贫工作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问责处理的,在参加当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领导干部因精准扶贫工作受到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问责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县委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