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纪委,东坎、坎北街道工委、纪工委,滨海港经济开发区工委、纪工委,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沿海工业园工委、纪工委,滨海港经济区、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工委、纪工委,县委各部委办,县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和县各直属单位党委,省市属驻滨各单位党委(党组),县纪委各派驻纪检组:
根据盐城市纪委、市监委《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盐纪发〔2018〕3号),结合滨海实际,制定滨海县纪委、县监委《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滨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滨 海 县 监 察 委 员 会
2018年4月13日
关于严禁党员干部
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细则
为从严规范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以优良的党风带动社风民风,切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按照深化“正风肃纪360”活动部署要求,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倡导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新风。
严格控制规模,提倡只邀请亲戚参加。树立文明新风,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喜事适办”。
第二条 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严禁违规邀请,杜绝分批办理,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和接受下属、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岗位职权行使有关人员参加本人或以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下同)名义操办的婚丧喜庆活动。
注意社会影响,杜绝奢侈浪费、附庸攀比、情趣低俗、搞封建迷信等行为。
第三条 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借操办婚丧喜庆活动之机,收受下属、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岗位职权行使有关人员,以任何形式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电子红包和其他支付凭证。
第四条 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公物或指派下属工作人员为本人及其亲属操办婚丧喜庆活动;不得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不得用公款以个人名义送花篮等礼仪用品或慰问品(金)。
第五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事前报备。科级领导干部在操办婚礼及其他喜庆活动5个工作日前,如实填写《滨海县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备表》,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要求。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滨海县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备表》,补报实际办理情况。报备表一式两份,经单位纪检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和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分别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相应的纪(工)委或派驻纪检组留存。
事后报告。科级领导干部在操办婚礼及其他喜庆活动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操办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礼金收取等实际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相应的纪(工)委或派驻纪检组留存。
第六条 严禁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参与非亲属婚丧喜庆事宜宴请等活动。
第七条 严禁向与本人无亲属关系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领导干部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电子红包和其他支付凭证。
第八条 县纪委将加强明查暗访,适时牵头组织开展事中抽查、事后走访询问等,及时受理群众反映,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第一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对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内问责条例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 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对照执行,由县纪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科级以下党员干部也要参照本规定执行,由所在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滨海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重申禁止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滨纪发〔2013〕1号)同时废止。
2、书面报告的有关要求
附件1
滨海县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备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
年 龄 |
| ||||
工作 单位 |
|
职 务 |
| ||||
操办 事宜 |
| ||||||
操 办 情 况 |
时 间 |
|
地 点 |
| |||
宴 请 对 象 |
总 人 数 |
| |||||
其中科级(含)以上 亲属人数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人签字: | |||||||
单 位 意 见 |
纪检监察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此表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报送,拟邀请科级(含)以上亲属名单及关系、拟收取礼金事宜等情况填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表格内;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县行政办公中心211、212室,84108911),一份报相应的纪(工)委或派驻纪检组留存。
附件2
书面报告的有关要求
1、操办人要如实作出说明;如今后查明未如实作出说明的,操办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2、书面报告材料应由操办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因故不便亲笔书写而打印的书面材料及附件,每页均应有本人签字,有修改处亦应签字。
3、书面报告材料应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本人作说明的不在此列)。
4、操办人应在操办事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报告材料送达;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及时说明理由。